簡訊系統登入



建議使用IE11(含)以上版本、Chrome、Edge、FireFox瀏覽器確保頁面瀏覽順暢

最新消息


確定

使用者須知


約定條款

簡訊價格表

忘記密碼

請提供我們有關您帳號的資訊。

VerificationCode
取消
重要公告

重要公告:配合政府「普發現金 1 萬元」政策,簡訊防詐精進攔阻措施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4年11月7日會議決議,自114年11月份起,三大電信業者會針對「普發現金 1 萬元」相關之商業簡訊內啟動防詐精進攔阻機制。

敬請各位客戶近期之簡訊文案內容, 勿使用與「普發現金 1 萬元」相關或類似之文字,避免簡訊無法送達。




重要公告:【因應電信單位政策】

配合政府主管單位要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提醒貴客戶 : 發送各類簡訊予特定收訊名單時,敬請於文案中完整提示發訊者身份(或公司名稱、品牌、組織社團名稱..等),避免涉及收訊者當事人意願而造成檢舉糾紛,或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衍生罰則。若文案中提及第三者之姓名、公司名稱..等,亦請事先取得授權佐證,否則須自負一切衍生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自公告日起至九月份啟動查核勸導,未遵守規定經勸導無效者,將配合主管機關後續要求隨時停止提供服務(期間發生之相關爭議仍需自負法律責任),敬請 貴客戶知悉配合,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備註:
法令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即日起,簡訊內容包含連結,須提交連結主網域設定白名單,以利簡訊順利發送。


★ 簡訊內容使用的連結須為專屬網址或DNS,不得使用免費縮址、Line、 FB等連結,未申請者將無法發送帶有連結的內容。

★ 白名單審核結果由電信單位決議為主,審核天數至少7個工作天。


有任何疑問,歡迎上班時間來電 02-2785-6876 詢問,造成不便敬請見諒!